响水县学校食堂会计核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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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水县教育局文件
响教财〔2012〕9号
关于印发《响水县学校食堂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各中小学,实验学校,民办学校,县直教育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教育系统中小学食堂管理,规范中小学食堂会计核算,强化财务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中小学管理规范(中小学食堂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中小学食堂管理的实际情况,现将《响水县学校食堂会计核算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响水县学校食堂会计核算办法》
响水县教育局
2012年10月12日
附件:
响水县学校食堂会计核算办法
第一部分 总 则
1.为加强学校食堂管理,规范学校食堂会计核算,根据《江苏省教育厅、财政厅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办法》、(苏教财[2010]108号,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响水县范围内的非社会化运行的学校食堂。
3.学校食堂核算以人民币“元”为本位币,会计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并按本办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有关会计核算 的一般要求及会计核算事宜,按财政部印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办理。
4.学校食堂会计档案的管理, 按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部分 会计科目及核算
(一)资产类第 101 号科目 现金
1.本科目核算学校食堂的库存现金。 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 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 余额反映库存现金数额。
2.学校食堂应设置“现金日记账”,食堂出纳人员根据原始凭 证逐笔顺序登记。每日业务终了,应计算当日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 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 做到账款相符, 并编制“库存现金日报表”。
第 102 号科目 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财政专户拨入的学生伙食费收入或食堂其他零星 收入。 学校在银行开设食堂专户进行核算, 并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
2.收到财政专户拨入的学生伙食费收入或食堂其他零星收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提取或支出存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银行存款数额。
3.学校食堂应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逐笔顺序登记, 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 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终时,单位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应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属于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整相符。
第 110 号科目 其他应收款
1.本科目核算学校食堂的应收、暂付款项。包括:备用金、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等。
2.发生各种应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各种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为尚未结算 的应收款项。
3.本科目应按其他应收款的项目和债务人设置明细账。
第 115 号科目 库存物资
1.本科目核算学校食堂库存的物资材料以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核 算标准的工具、器具、低值易耗品等。已使用的工具、器具、低值易 耗品等可采用一次摊销法进行摊销。
2.购入物资并已验收入库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或“现金”等科目;领用出库时,借记“伙食支出”等相应科目,贷记本科目。
3.学校食堂的物资,每学期至少盘点一次,发生盘盈、盘亏等情况,属于正常的溢出或损耗,按照实际成本,作增加或减少物资处理,应冲减或增加“伙食支出”。
4.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为学校食堂库存物资的实际库存数。
5.本科目应按照物资材料的保管地点、 种类和规格设置明细账, 并根据物资的收、发凭证逐笔登记。
第 120 号科目 固定资产
1.本科目核算学校食堂固定资产的原价。
2.学校食堂应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和分类,设置明细账和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明细核算。
3.学校食堂购置固定资产时,应借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科 目, 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等科目, 同时应借记本科目, 贷记“固 定基金”科目。
4.学校食堂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 科目。
5.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6.因报废、毁损及盘亏等原因减少的固定资产,按减少固定资 产的原值,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清理报 废、毁损固定资产的残值变价收入和清理费用列入专用基金科目中的修购基金。
(二)负债类第 201号科目 借入款项
1.本科目核算学校食堂帐借入的款项。
2.借入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本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归还的借入款余额。
4.本科目应按债权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核算。
第 207 号科目 其他应付款
1.本科目核算学校食堂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如存入保证金等,借记“银行存款”、“伙食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本科目应按应付、暂收款项的类别或单位、个人设置明细账。
(三)净资产类
第 302 号科目 固定基金
1.本科目核算学校食堂因购入、自制、调入、接受捐赠以及盘盈固定资产等所形成的基金。
2.新建、购入固定资产时,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盘亏的固定资产,按账面原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按有关规定报批后出售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第 306 号科目 伙食结余
1.本科目核算学校食堂在按学期各方面收支相抵后的余额。
2.期末,计算结余时,应将“伙食收入”、“其他收入”等科 目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伙食收入”及“其他收入”科目, 贷记 本科目;将“伙食支出”、“其他支出”等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借 记本科目,贷记“伙食支出”、“其他支出”等科目。
3.本科目贷方余额为当期实现的结余数。
4.学期终了,学校食堂应将当年实现的结余数退还给学生,退还后本科目无余额。
(四)收入类
第 401 号科目 伙食收入
1.本科目核算学校食堂向学生或教师收取的伙食费收入。
2.收到伙食费收入时,凭开出的财政监制票据记帐联和解缴财政专记的解款单,借记“其他应收款—存专户伙食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退费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平时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伙食收入累计数。
3.学期结束结账时,将本科目贷方余额全数转入“伙食结余” 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伙食结余”科目,结账后,本科目无余额。
4.本科目应按“学生伙食费收入”、 “伙食退费”、“教师伙食费收入”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核算。
第 413 号科目 其他收入
1.本科目核算学校食堂除伙食收入以外的零星收入。如银行利息收入等。
2.取得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学期结束结账时,将本科目贷方余额全数转入“伙食结余” 科目, 借记本科目,贷记“伙食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五)支出类
第 504 号科目 伙食支出
1.本科目核算学校食堂为学生和教师提供服务而发生的成本性支出。
2.伙食支出应按以下科目进行明细核算:米、面、油、荤菜类、 素菜类、电费、水费、燃料、配料、物价风险准备金、其他。
3.发生伙食支出时,借记本科目, 贷记“现金”、 “银行存款” 等科目。
5.学期结束,将本科目借方余额全数转入“伙食结余”科目,借记“伙食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账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 505 号科目 其他支出
1.本科目核算学校食堂为提供后勤服务发生的成本性支出以外 的其他支出。
2.其他支出一般应按以下项目进行明细核算:服务人员劳务承包支出、修缮费、设备购置费等。
3.发生各项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有关科 目。
4.学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全部转入“伙食结余”科目,借记“伙 食结余”,贷记本科目,结账后本科目无余额。
5.本科目应按支出的项目类别设置明细账进行核算。
第三部分 会计报表的编制
1.学校食堂会计报表是反映学校食堂在一定期限的财务状况和 收支情况的书面文件,是学校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了解食堂经营情况、指导后勤工作的重要资料,会计必须按照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表式认真做好会计报表的编制工作。主要有资产负债表、伙食收入明细表、伙食支出明细表、往来明细表。
2.学校食堂会计报表应按月编制,并按规定报送教育局规财科。
第四部分 附 则
1.本办法由响水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 2012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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