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集体配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
2、学校会计制度
3、最新政府会计制度 财会[2017]25号,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
4、非盈利结构会计制度
5、2012小企业会计制度 ...
6、满足用户多样化做账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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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政办〔2019〕36号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江市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集体配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晋江市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集体配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晋江市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集体配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
为切实加强全市中小学校集体配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严密防范食品安全风险,全力保障广大师生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以及《关于印发泉州市学校集体用餐配送食品安全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集体配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战略思想,坚持“严”字当头,以“四个最严”为要求,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全面加强中小学校集体配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广大师生“舌尖上的安全”。
二、工作目标
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政府监管,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企业和学校共同负责”的原则,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共同做好学校集体配餐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一步全力保障广大师生饮食安全。
三、工作任务
(一)严格落实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1.学校承担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学校校长是学校集体用餐配送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学校食品安全负首要责任。学校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当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营养健康管理人员,建立并落实集中用餐岗位责任制度,明确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相关责任。
2.学校有条件的要自办食堂,确实没有条件自办食堂的,应择优选择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对供校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要进行实地综合考察,重点考察其资质、食品安全状况和食品安全保障能力。
3.学校应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供校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配餐服务合同统一样本,一般合同期限三年,但需每年一签。不能以注册资金及已配送的学校、学生数量等倾向性条款作为加分事项。
4.学校应当与校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双方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权利和义务,原则上不得以校董会、家长会等非法人组织签订委托协议。签订协议后15日内将有关信息(包含主体名称、许可证号、供餐供应规模、负责人、联系方式等)及时向属地教育(委)办或市教育局备案,其中基层小学由所在辖区的教育(委)办汇总备案信息上报市教育局。
5.学校应当要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严格按照招标合同规定的伙食质量和价格标准提供服务,学校和相关人员不得获取任何形式的回扣。学校教职工用餐必须缴纳应缴的伙食费,与学生用餐同菜同价,据实结算,不得利用学生伙食费用补贴教职工伙食。学生提前一天退膳,应当退还当日用餐费用。学生午餐服务由学校负责组织实施,并参照《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江市推进小学课后延时服务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晋政办〔2019〕10号)办法配备教师和管理人员。
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对完成规定教学和管理任务后额外承担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教职工发放劳务费(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供校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可聘请部分教职工参与学生午餐配餐服务工作,劳务费按每生每月不超过午餐费的30%(同时不超过70元)标准由供校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向学生家长收取。同时,应向学生家长公示收取的每月午餐费中伙食费与劳务费具体标准及劳务费收支情况。
6.学校应在每学期开学初向学生和学生家长公布供校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企业名称、供餐合同、餐费标准、主副食的餐量、“明厨亮灶”二维码等基本信息,同时要建立师生用餐服务财务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师生伙食费收支以及大宗食材采购等情况,自觉接受学生、教师、家长的监督。
7.学校应当根据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发布的学生餐营养指南等标准,针对不同年龄段在校学生营养健康需求,因地制宜引导学生科学营养用餐。有条件的学校应当每周公布学生餐带量食谱和营养素供给量。同时建立学生在校用餐服务质量保障机制,成立由学生代表、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等参加的学校膳食委员会,定期对膳食质量价格、卫生营养、花色口感、供应服务等进行监督评议。
8.学校应当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全面实行校长(园长)陪餐制,每餐均应当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同学生一起排队、付款购餐、同区域就餐,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陪餐记录内容应包括日期、餐次、饭菜的品种名称、有关评价、学生反馈意见、发现问题、陪餐人员签名等。
学校应当建立家长陪餐制度。采取家长轮流陪餐的方式,对陪餐家长在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等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反馈,争取学校陪餐的家长全覆盖。
学校应通过网站、微信群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每日陪餐的校(园)领导、学生家长名单。
9.学校应当建立现场验收抽查制度。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每餐次订购的食品进行现场验收和温度抽查,并做详细记录,记录内容至少应包括:品名、规格、数量、加工及送达时间、保存条件、中心温度等。温度低于60℃且从加工到就餐超过2小时的食品未经复热,不得进入校园分餐或派送。温度和时间控制未能达到要求的,学校应及时约谈供校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督促其落实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应及时更换供校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并报告属地教育(委)办或市教育局。
10.学校应当建立分餐管理制度。在教室分餐的,应当保障分餐环境卫生整洁。
11.学校不得订购生食类、冷食类食品(水果除外)和裱花蛋糕等冷加工糕点等高风险食品。
12.学校应定期会同供校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提高舆情处置能力。
(二)严格落实供校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主体责任
1.供校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要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全面贯彻《食品安全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定,并对其提供的餐饮服务行为负直接责任,应购买食品安全责任险。
2.供校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必须取得营业执照和集体用餐配送资质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
3.餐盒或密闭运输容器实行封签,其表面应标明加工单位、生产日期及时间、保质期,标注保存条件和食用方法。
4.实施“明厨亮灶”工程建设,并将后厨加工操作全程向配餐学校的在校师生和学生家长公开。
5.实施“一品一码”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严格履行食品(含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建立电子台账,并向省、市两级食品安全追溯系统上传相关数据。禁止使用转基因食材(包括油、米)。
6.供校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运送食品到校的路程应严格控制在半小时以内。烧熟到食用间隔时间不能超过两个小时,食品送到学校的时间不得早于十点半。
供校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详细规定见附件。
(三)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
1.市场监督管理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常态化的沟通联络机制,做到实时对接、即知即报。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汇总学校集体用餐配送备案信息并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教育行政部门通报的供校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开展现场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及时反馈辖区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学校。
2.市场监督管理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将供校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学校列入年度食品安全监管计划和“双随机”检查范围。同时,建立日常监管与集中整治相结合工作机制,对供校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进行检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每年春秋季开学前等特殊时间段对供校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开展一次全面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要责令其立即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置。特别是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招标文书的监管,把它列入学校“三重一大”监管事项,定期不定期进行抽查。
3.学校对监管部门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或风险未及时进行整治、消除隐患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学校有关负责人开展行政约谈,因管理不善、造成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等严重后果者,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于监督检查、监督抽检和投诉举报中发现的供校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问题,要以“零容忍”的态度,发现一起,严查一起,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4.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健全学校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机制,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明确处置程序,强化应急值守,组织应急演练。对发生疑似学生集体用餐食品安全事故,要在第一时间组织力量开展调查处理,积极配合病员救治,有效控制事态发展,做到反应灵敏、响应快速、处置科学,并严格按照规定向当地政府和上级监管部门报告,不得隐瞒、谎报、迟报。
四、工作要求
(一)通力协作,形成监管合力。
各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要充分认识学校集体配餐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共同做好学校集体配餐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切实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问题底线。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对辖区食品药品网格员的业务管理,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日常监管,做好辖区内学校及周边食品安全的风险隐患排查、信息上报、宣传教育等工作。
(二)加大督查,依法追究责任。
学校和供校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有关责任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主体责任、直接责任,导致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各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要把中小学校集体配餐食品安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对工作不力、疏于监管、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食品安全隐患,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要追究相关部门领导以及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律规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各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要加大对我市食品安全工作的宣传力度,提升公众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知晓度。充分发挥政府、企业、行业组织、社会团体、新闻媒体的作用,邀请“两代表一委员”、家委会代表、学生代表等实地考察、询问评议学校食品安全,共同参与学校食品安全监督,努力营造“人人关心食品安全、人人维护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形成学校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局面。
附件:供校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规定要求
供校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规定要求
供校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要全面贯彻《食品安全法》、《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和《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并对其提供的餐饮服务行为负直接责任。
一、供校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职责要求:
(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岗位责任制。
(二)制订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计划并加以实施,组织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加工操作规程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加强诚信守法经营和职业道德教育。
(三)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健康检查,依法将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调整到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四)制订食品安全检查计划,明确检查项目及考核标准,并做好检查记录。
(五)组织制订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六)建立食品安全检查及从业人员健康、培训等管理档案。
二、供校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从业人员健康及个人卫生管理要求:
(一)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取得有效健康证明。
(二)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三)建立每日晨检制度。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员,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上岗。
(四)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专间操作人员应戴口罩。
(五)操作前应洗净手部,操作过程中应保持手部清洁,手部受到污染后应及时洗手。
(六)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洗手并消毒:处理食物前;使用卫生间后;接触生食物后;接触受到污染的工具、设备后;处理动物或废弃物后;从事其他可能会污染双手的活动后。
(七)专间操作人员进入专间时,应更换专用的工作衣帽并佩戴口罩,并严格进行双手清洗消毒。
(八)不得将私人物品带入食品处理区。
(九)不得在食品处理区内吸烟、饮食或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
(十)进入食品处理区的非操作人员,应符合现场操作人员卫生要求。
三、供校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加工分餐要求:
(一)当餐加工,确保食品安全。
(二)在进行直接入口食品的分装操作时,应在分餐专间进行。
(三)分餐人员应认真检查待分装的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分装。
(四)餐盒或密闭运输容器表面应标明加工单位、生产日期及时间、保质期,必要时标注保存条件和食用方法。
四、供校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运输车辆要求:
(一)应配备与加工食品品种、数量以及贮存要求相适应的封闭式专用运输车辆和专用密闭运输容器,车辆和容器内部材质和结构便于清洗和消毒。
(二)车辆应配备符合条件的加热保温设备或装置,确保食品在运输过程中的中心温度符合规定要求。
(三)运输车辆应保持清洁,每次运输食品前应进行清洗并做好记录,在运输装卸过程中注意操作卫生,防止食品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
(四)供校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运送食品的食品运输路程严格控制在半小时以内,鼓励有条件的单位为运输车辆装备GPS定位管理系统。
五、供校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到校分送要求:
(一)运输抵达学校后,应认真检查待供应食品,检查项目包括加工制作时间、中心温度、包装完整程度等内容,并有详细记录;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供应。检查完成后应与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员进行现场交接,并配合开展产品验收和温度抽查工作。
(二)供餐需分送各班级教室的,应当配备数量足够的运送、存放等工用具,并保证送餐过程中的清洁卫生。每次分送食品前应对运送工具、分派用具、容器等进行清洗消毒,运送装卸过程中应密闭加盖,操作时应避免食品受到污染。
(三)供校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与学校协商明确教室分派餐食的具体人员,并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严禁未持有健康证人员参与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具体操作。
六、供校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检测留样及消毒要求:
(一)应当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制定检验检测计划,定期对大宗食品原料、加工制作环境等自行或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检验检测项目应包含农药残留、兽药残留、致病性微生物、餐用具清洗消毒效果等高风险指标。
(二)应当实行每餐“双留样”制度,供校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除了自身做好食品留样,还需送学校留存一份。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并放置在专用留样冰箱中,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25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信息。
(三)应当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福建省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实行)》的相关规定,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妥善处理产生的餐厨垃圾。
(四)餐具要做到环保、无毒害,应是符合食品安全卫生标准的食品级材料,如果损坏,应及时更换。餐具应采用热力消毒的方式进行清洗消毒,清洗消毒的水池应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清洗消毒设备设施的大小和数量应能满足需要。餐具清洗消毒后,应设专供存放清洁餐具的保洁设施。
七、 供校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原料把控要求:
(一)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采购食品及原料要按规定查验食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名称、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次、保质期、进货日期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二)要严格落实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一品一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登录省、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进行注册,上传准确、规范、完整的电子化信息。
八、供校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要实施明厨亮灶工程,公开食品加工、烹饪、分餐等关键操作过程,向学校、家长展示,接受社会监督。
市有关单位: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 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抄送:泉州市教育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委员会,晋江市委 办、人大办、政协办,市人大教科文卫委,教育系统各单位, 市有关领导。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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